快递在运输途中丢失,谁来担责快递公司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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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在网上购物且没有购买报价服务时,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遗失,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今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获悉一起因快递在运送途中遗失而对簿公堂的案件。

年5月底,原告李某委托被告成都某运输公司,将价值近万元的物品运送至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被告经营的网店内清点货物打包后,向李某出具受理单一份,李某缴纳了15元的运输费用。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被告公司未能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李某认为自己与被告公司建立了公路运输合同关系,并且支付了运输费,被告公司有义务将托运物品平安送达目的地。而因被告公司的过失,造成自己财物损失,被告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该货物的损失违约责任。被告公司则认为,李某未对托运货物进行保价处理,只同意按行规赔偿运输费用的双倍。

几次协商未果后,李某将被告公司告上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承担的货运损失元。

经过法庭的调查及询问,在承运后,虽然承运方向李某出示了承运补充条款,但是该条款的字号明显太小,起不到明示作用,且在达成运输协议后,承运方也未及时向其说明补充条款的相关内容,虽然根据该补充条款的内容,托运人托运货物,保价物品灭失按保价金额的80%赔偿,申明价值货物按申明价值的60%以内赔偿;代收款货物按代收金额的60%赔偿。未保价货物的失按运费的2倍赔偿。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运人需向托运人说明补充条款后,然后由托运人签字确认,在李某出示的补充条款协议中,明确显示承运方未让其签字,承运方即物流公司有明显过错。

最终,法庭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公司向李某赔偿元货物损失费,不足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同时诉讼费用由被告公司自愿承担。李某自愿撤诉。

法官有话说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快递行业应当形成行业规范,一是增强运输过程的责任心,确保货物运输安全;二是承运人接收货品时一定要向托运人阐述清楚补充说明,且补充说明的字体要明显符合相关规定在地方明示,履行免赔的明确告知义务,否则承运方不得以不足以引起注意的免责声明进行免责,且托运人也一定要在补充条款处签字表示清楚条款;三是托运人在托运贵重物品时,一定要进行保价或者声明价值,在出现运输失误后,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赔偿,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李金明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编辑:赵娜校对:李舒婷

审核:程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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