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信息:
李建星,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施越,瑞士伯尔尼大学,银行法博士候选人。
本文载于《浙江社会科学》年11期。感谢作者的授权。本文受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17YJC)与华东师范大学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预研究项目(ECNU-YYJ)的联合资助。在写作过程中,本文得到金可可、孙维飞、钟嘉儿、夏昊晗等诸位师友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摘要]在电子支付中,付款人与付款机构的资金关系基于支付委托合同,付款人凭付款指令发起付款程序,由此产生付款人与付款机构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托收关系以托收委托合同为基础,但托收机构执行收款通常另需收款指令及双方托收约定。在基础关系中,电子转账与第三方支付中的“扫码支付”构成履行,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构成间接给付。在检讨支付方式原型时,立法者应吸纳部分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将其与现金付款等同视之。支付服务商间以央行支付系统为中介成立结算关系。前述四方关系构成电子支付的统一法律框架。
[关键词]电子支付;资金关系;支付指令;框架合同;托收约定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付款人与付款机构间的资金关系
(一)基于支付委托合同的资金关系
(二)资金关系的内容
三、收款人与托收机构间的托收关系
(一)基于托收委托合同的托收关系
(二)托收关系的内容
四、使用人间的基础关系与服务商间的关系
(一)电子支付在基础关系中的法律性质
(二)服务商间的关系
五、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支付是指使用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支付服务商发出支付指令,[1]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61亿笔,金额.45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02亿笔,金额99.27万亿元。电子支付应用的普遍性已逐步超过了现金支付。然而,电子支付的法学研究却多有遗憾,比如,仅北京治疗白癜风的最佳医院白癜风哪里治疗的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