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下午,安宁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被告人冯时、方星受贿一案,昆钢公司纪委组织下属单位33名干部职工代表旁听了该案庭审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年初,被告人冯时、方星利用分别担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务便利,与徐某某共谋成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汽车牟利。年7月,徐某某成立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人方星未实际出资,以自己嫂子王某某名义持股49%。年至年,该汽车销售公司向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车辆共计台。年8月24日至27日,徐某某将分红款60万元转入被告人方星的嫂子王某某的账户,被告人冯时分得41万元,被告人方某某分得19万元。年9月22日,被告人方星单独收受徐某某给予的分红款40万元。
年3月,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官渡支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向人保官渡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年8月至年4月,被告人冯时、方星利用分别担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官渡支公司以“返点”形式给予的贿赂款元。
年5月,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签订合同,向大地保险高新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年6月至年2月,被告人冯时、方星利用分别担任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务便利,共同收受大地保险高新支公司以“返点”形式给予的贿赂款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时、方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干股分红,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进行宣判。
文字:刑庭邓然
图片:综合办公室李波
原标题:《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和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时、总经理助理方星受贿案依法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