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

绿色与绿色生存刍议

………………………熊小青

[摘要]现代社会的绿色诉求,不只是对工业社会的灰色、黑色的纠偏,更是对工业社会内在价值的颠覆和否定,从而成为后工业社会人类追求的生存方式。绿色已成为现代社会人性内涵与本质规定。绿色的本质在于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而实现人的生存价值。人类生存观念与生存方式这一理性转向,必定是长期的、艰巨的,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黑格尔哲学之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意义

………………………朱荣英,陈欣

[摘要]传统的西方致思行上本体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局限性在于,它无法摆脱主客二分思维的束缚而通达无限。黑格尔运用唯心辩证法使哲学终于突破了这种知性思维的局限,抵达了那种“说不可说、思不可思”的至高之境。黑格尔哲学所蕴含的辩证性和否定性,是其哲学体系的特质,这种理论特质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提供了方法论指导。然而,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辩证性、否定性的革命性质与其唯心主义体系之间存在深刻矛盾。马克思在实践基础上对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性和否定性进行了理论改造,创立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和文明的活的灵魂。

历史唯物主义对传统知识论的超越

——兼论历史唯物主义解读方式

………………………曾冰

[摘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传统知识论,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必然性和确定性特点,表现为中心化、线性体系与宏大的叙事方式。历史唯物主义变革并超越了传统知识论:一是用劳动消解了主客之间的对立;二是从生产劳动出发反对纯粹的抽象;三是反对思辨的形而上学体系。历史唯物主义存在着两种错误解读方式:一种是单纯从宏观去解读的方式,另一种是单纯从微观去解读的方式。单纯从宏观去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会造成见物不见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会变成抽象的概念运动;单纯从微观去理解历史唯物主义,会造成对个人的抽象理解,使以个人活动为基础的具体性被夸大、普遍性遭到拒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意蕴就是从历史活动的发展来阐释个人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力量,强调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统一,具体包括同一中的差异性、决定中的主体性和抽象中的具体性。

化解现代财产灾难的元思考

………………………刘长军

[摘要]自由放任主义得以滥觞并流行开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圈地运动,二是产业革命的迅猛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三是财产权制度的确立。自然放任主义虽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社会的普遍诉求,但更多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废除封建等级特权、主张保护和增进私有财产的自由放任主义,其目的是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工业革命推动现代西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绝对的和失控的资本权力造成了沉重的恶果,贫困、疾病、犯罪成为城市生活的主旋律,社会从此陷入了动荡不安的局面。面对自然放任主义所带来的现代财产灾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选择了不同的化解路径,前者诉诸暴力革命,后者采取有计划的社会变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带有自身特点的财产问题即贫富差距。我们既要充分看到这一问题因内蕴于商品和资本生产而成为时代必然,同时也要借鉴西方国家化解财产灾难的经验教训,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努力探索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从经济运动入手破解财产效率逻辑所引致的社会问题。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研究

………………………沈开举,高培培

[摘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从广义上讲,是指行政部门做出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过程;从狭义上讲,是指审查机制的合法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是决策科学化的保证与决策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也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保障人民合法利益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面临着相关法律法规位阶较低、合法性审查主体不明确、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效果不强、监督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应在制定高位阶法律法规的同时,科学设置合法性审查主体,强化公众参与力度,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以促进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进一步完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法定公证

——基于规范样本的分析

………………………万广军

[摘要]公证作为一种非政府监管措施,对民商事法律秩序的构建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使用权初次流转的主要形式和再流转的前提,其交易环境不同于其他流转形式。通过对全国大多数地方公证规范的统计分析发现,法定公证制度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尤其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存在缺失。为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实效,最大化地发挥公证制度的价值,弥补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应确立法定公证制度。

《合同法》项下的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体系重构

——以预期履行不能为例

………………………贺大伟

[摘要]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它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的主要形态。按照不同的标准,预期违约可以划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等几种具体形态。从预期违约的适用形态看,预期履行不能在学理上可以被认定为预期违约,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未被实际确认。因此建议在《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过程中,明确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衔接点,界定两种制度的作用域,并延续《合同法》在大陆法传统体系框架内兼具英美法风格之特征。

涉外民事诉讼中被告财产管辖权适用问题研究

………………………马方涵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对无条件的被告财产管辖权作出了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亦遵循此规定。但被告财产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是极具争议的问题,经常被打上过度管辖的烙印。德国法与美国法对其都经历了从传统上完全承认到逐步进行限制的演变过程,而欧盟布鲁塞尔体系则是从一开始就予以禁止。从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的现实状况出发,我国应结合原、被告利益的平衡与涉外判决执行的需要,保留被告财产所在地管辖规则,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定或说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形成与治理

——以邵阳“10·24”特大制售病死猪肉案为例

………………………肖湘雄,王思琦

[摘要]近些年,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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