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同速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处以罚款.
年05月24日,海东市邮政管理局就青海同速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青海同速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
住所:青海省海东市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号2-6号商铺
品牌:极兔
二、案由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主要事实
所管辖备案的五峰镇快递服务站无烟雾报警器,无应急照明灯,无工业级耐腐蚀长胶手套,电线未穿管,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制度均未上墙,监控视频未全覆盖,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第1项行政处罚:
1.罚款元。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所管辖备案的五峰镇快递服务站无烟雾报警器,无应急照明灯,无工业级耐腐蚀长胶手套,电线未穿管,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制度均未上墙,监控视频未全覆盖,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第1项行政处罚:
1.罚款元。
承办单位:海东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年05月27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政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