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向阿姨为补贴家用到村里开的一家加工厂做工。做了三个月后,向阿姨为照顾家庭就辞工了。到结算工资的时候,向阿姨发现老板少算给自己元工资,就找老板理论。
老板说工资是按照厂里的打卡记录来计算的,向阿姨则是拿出自己记录的上班时间,坚持称自己曾多次加班。老板则说工资都要按照电子打卡器上的记录来计算,向阿姨自己记录的工作时间没有用。向阿姨一下子就想不通了,自己年纪大了,不知道什么电子打卡器,但是每次来上班都是自己记录好的,凭什么不给工资。
在厂里吵了一架之后,向阿姨回家越想越生气,就想去报复老板。第二天,向阿姨拿了杂草、石块、打火机到厂里,找到老板的汽车,用石块砸破车窗玻璃,把杂草点燃后扔进了汽车里,看着火势渐起,向阿姨也慌了神,赶紧跑回了家。后来火情被正在厂里上班的老板等人及时扑灭,但仍旧把汽车内饰烧毁了,损失高达3万多元。
直到民警找上门,向阿姨才知道事情闹大了,追悔莫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老板赔偿了损失,老板也原谅了向阿姨。
审判结果
被告人向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司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根据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的不同,《刑法》分列出放火罪和失火罪,量刑也有很大区别。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过失行为导致引发火灾的,则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放火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严重损失。这种危害后果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犯罪行为人本身也难以预料。
本案中,向某虽然是为了报复特定的人,将点燃的杂草扔进特定的汽车内引发火情,但是汽车位于厂区院内,周围附近停放了其他汽车,不远处有变电箱、塑料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内有正在上班的工人,火势的蔓延不是人力可以随意控制的,向某引发的火情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扑灭,很有可能引发大火、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向某的焚烧行为,结合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因素,可以认定向某构成放火罪。
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纠纷,向某本来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劳动仲裁或是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向某却因一时冲动,酿成了大祸,不仅给他人造成了伤害,也为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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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