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描述:
年9月我方公司作为乙方与对方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道路运输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运费的确认和结算方式为采取月结45天方式。乙方凭正本签收回单、运单等正本单据,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上月(至31日止)的运费汇总,并连同回单、运输清单传真给甲方。经甲方核对无误后,盖上甲方财务章回传给乙方。乙方开具运输发票,甲方于每月20日之前将运费及其它费用汇入乙方的账户。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起至年止,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没有争议,可自动续期1年。
年5月至12月期间,我方公司依约完成运输任务共产生运输费用.86元,并开具了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公司于年11月14日支付了元,后我方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函》载明,我方公司年2月至6月期间共收到对方公司支付的元,剩余未支付款项为.86元,对方公司对此予以盖章确认。之后,对方公司又支付了元,尚欠.86元。
另查明,对方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为其唯一股东。
二、我方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对方公司向我方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流费用.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年7月21日利息为.56元);
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办案过程:
1、被告缺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2、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我方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道路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