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轱辘
整理排版/物流街(wuliujie56)
8月1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三个“专项行动”,即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货车非法改装专项行动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为期两年的车辆运输车联合执法行动。
重点整治阶段:(年9月21日至年7月31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据专业人士计算
此次运输新政策的主要影响在于,今后6.8米车最多装10吨,9.6米车(前四后四装14吨,前四后八装18吨),13米半挂车最多装32.5吨!(那种40吨,4.5米高整车的年代将一去不复返)。重要通知9月21号起,13米半挂车减吨,总重不得超49吨,总高不得超4米!
运费必定大幅上调,原来总重(55T)-车皮(16.5T)=实际载重(38.5T),以元/吨为例,运费为元/车
现在运费总金额不变,实际载重为:*4/4.5=实际载重(28.8T),运费单价为元÷28.8T=.6元。运费单价上调33.6%左右。再加相应增加的税金,运价起码涨35%。
要求: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自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这次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无疑对货车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希望各地能够实际执行,也希望卡车司机能够不再被迫以超负荷来打拼市场。
新规的出台能否改变货车司机“不超不挣钱”的怪圈?能否从源头上改变货车行业超载超限的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62号)
方案图
运费是否真的会涨呢?还包不包邮呢!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21日起施行。
以下管理规定文字略多,节选部分重点,已用红色标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十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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