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发布涉关联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供稿:民四庭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关联企业之间的用工方式日益灵活多样,涉关联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年至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件,审结件,其中,受理涉关联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件,审结件。经统计,在此类纠纷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劳动用工成本、逃避用人单位责任,通过交叉、交替、借调等形式将劳动者安排到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中工作,导致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不确定、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与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交叉混同,最终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为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一中法院联合辖区两级法院,针对近三年多来涉关联企业劳动争议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布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的方式,为关联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行为指引,以司法助力营商环境良性运行,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目录案例1关联企业拆分发放报酬时工资标准的认定案例2向关联企业派调劳动者时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例3接受母公司委派,在子公司任职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例4用人单位以违反其关联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案例5被委派任职的关联公司决议解散,劳动者以委派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而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认定案例6关联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约定对实际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约束力案例7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且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案例8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例9关联企业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时的工作年限认定

案例10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的金钱给付责任主体的认定

01

罗某与某物流公司、某钢材公司劳动争议案

聚焦:关联企业拆分发放报酬时工资标准的

认定案情简介年9月,罗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年4月29日,某物流公司向罗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年4月30日。同日,双方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年10月至年5月期间,除年11月的工资、年和年的奖金是由某物流公司发放外,其余每月中旬,均由某物流公司、某钢材公司共同向罗某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累计为罗某缴纳社会保险20个月。现罗某起诉认为,某物流公司、某钢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该两公司将自己的工资进行拆分发放,要求将某钢材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计入到某物流公司应发放的工资中,并以此计算某物流公司应支付的年至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法院裁判市一中法院经二审认为,某钢材公司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关联性,并由两公司对罗某的月工资进行拆分发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从工资发放方式及时间看,除年11月外,均由两公司向罗某发放工资;除年3月外,两公司向罗某支付工资均系同一天,间隔时间接近,支付方式稳定,两公司的开户行亦一致。从某物流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来看,计算单照片载明金额是由该两公司支付的工资流水合并计算得来,且某物流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罗某举示的证据证明前述两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持股、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关系。从某钢材公司的陈述看,虽然举示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其与罗某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其并非是代某物流公司向罗某支付部分工资,但罗某否认向其提供劳动,且某钢材公司亦未举示罗某提供劳动的证据,故某钢材公司的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判决某物流公司向罗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8元。法官释法在审判实务中不难发现,有些关联公司采取把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各类补贴等拆分开来,由多家关联企业各发放一部分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此时,对于劳动者实际报酬金额的确定,不能仅仅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认定,还应综合其他相关企业通过银行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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