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连云港法院紧紧围绕“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主题主线,在市委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格公正司法,办理了大量案件。其中,围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审理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今天发布的“十大”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涵盖范围广、与企业发展关联度高、规范引领性强、贯彻了善意文明和柔性司法等新司法理念。
01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等保护——国有银行与房地产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年1月,被执行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向申请人连云港某银行贷款万元,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未能如期偿还贷款,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等费用,同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套房产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余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年4月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承办法官先后多次组织调解,但因还款期限、还款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均未能达成和解。考虑到查封房产价值足够偿还本案执行标的,按照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对诉讼过程中查封的套中的套房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流程,后因无人购买而陷入执行僵局,经过连续的二轮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降价到元/平方米左右,再行降价后起拍价将低于元/平方米,对此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该价格拍卖将会严重损害其权益,而申请人也不同意以物抵债,要求继续降价拍卖。综合考虑该被执行公司的情况,尚未能达到破产程度,为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调解,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被执行人也承诺尽快以抵押的房产融资,最终被执行人成功引入外资,于年8月份将全部执行款项共计万元给付申请人,本案得以执结。
二、执行要旨本院坚持对民营企业及国有银行同等保护原则,本案中被执行企业的资产足够偿还国有银行的贷款,但因其资金链断裂,导致其有财产而无能力偿还贷款,执行中既要坚持按照法定程序对查封财产依法拍卖处置,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的现实状况,防止机械降价给被执行企业带来不可逆的损失,本案通过盘活套抵押房产的方式,给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引入外资,既使得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得到实现,又使被执行企业的资产免于“低价拍卖处置”。
三、典型意义该案申请人系国有银行,被执行人系一家民营企业,争议标的数额大,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原则,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交易纠纷依法依规执行,坚持执行的强制性,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又注意执行的灵活性,盘活被执行公司资产,避免死查封,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2
为企业排忧解难、化解纠纷——标注公司与宁远公司、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宁远公司系朱某开设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年4月,标注公司与宁远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标注公司向宁远公司购买约吨进口散装水泥熟料,单价为元/吨。约定由标注公司30日内付清货款并自行安排自卸货港提清全部货物。合同还对履约保证金及货款支付、货权转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标注公司陆续支付履约保证金及货款合计万元。宁远公司向标注公司开出发货通知,标注公司根据提货单提取部分货物,发现货物存在湿水现象,影响品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多次沟通未果。后宁远公司将剩余货物进行了处理。标注公司于7月19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53万元。宁远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标注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万元。期间,标注公司申请对宁远物流公司及朱某的银行存款余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法院冻结了公司及个人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朱某的部分房产。
二、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宁远公司及朱某个人账户近万元款项被冻结,以朱某房产抵押贷款也即将到期,法院查封影响其继续办理抵押贷款,对公司资金周转造成较大影响,亟需解除保全措施。标注公司因有部分货款在宁远公司处未予退还,对其正常经营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案件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宁远公司先行支付标注公司货款万元,由宁远公司负责就货损向保险公司索赔,双方根据索赔情况再行协商后续问题。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撤回起诉,标注公司申请解除对宁远公司及朱某的保全措施。
三、典型意义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落到实处,应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对症下药。本案承办法官未将 一、基本案情
年1月,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成都伦索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