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青岛爱思梦食品有限公司诉青岛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否则不得进口。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必须贴中文标签才能上架。

基本案情

青岛爱思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梦公司)于年6月从俄罗斯进口一批冰激凌,全部销售给青岛中恒易达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存放于中恒公司租赁的一处冷库中,该批冰淇淋销售时未加贴中文标签。年2月,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方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四方分局)在冷库中查获中恒公司尚未销售的俄罗斯进口预包装冰淇淋箱(均未加贴中文标签)。中恒公司承认该批冰激凌是年6月从爱思梦公司购买,进货时包括两种口味的冰淇淋共计箱(均未加贴中文标签)。工商四方分局于年3月对中恒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另案处理)。随后,根据上述案件中查获的线索,于年5月17日对爱思梦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冰淇淋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爱思梦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其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工商四方分局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爱思梦公司将从俄罗斯进口的两种口味的冰淇淋共计箱,卖给中恒公司且均未加贴中文标签的事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原告将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冰淇淋出售给中恒公司,显然违反上述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爱思梦公司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关进口商品强制性要求的典型案例。随着国际贸易快速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物资流通、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对各种进口商品与货物的监管,不仅涉及质量、价格、税收,还会涉及使用安全、公众健康等一系列问题。进口食品就是一个需要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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