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来了长洲区出台鼓励发展重点现代服务

长洲区鼓励发展重点现代服务业若干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梧政发〔〕33号)等,结合长洲区实际,制定本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长洲区设立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长洲区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由长洲区财政每年通过年初预算安排。

第二章扶持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经长洲区人民政府认定,且在梧州市长洲区新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机构(不含房地产)。重点扶持对象如下:

“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工业、金融、交通、旅游、医疗、农业、教育等,包括从事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航天北斗信息等新一代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和核心电子元器件等业务,信息技术咨询和系统集成、软硬件开发、服务外包、高拟真技术等业务,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系统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企业,工业软件、智能制造、物联网、5G通信等领域。

电商产业:依靠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商业模式,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运营、第三方支付等。

现代物流产业:从事制造业主导产业物流、跨国(境)物流、冷链物流、集团型物流、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从事第三方、第四方物流的服务平台业务,“互联网+”物流、供应链物流机构。

总部经济产业: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梧州市长洲区设立的地区总部企业;世界强、国内强和“独角兽”企业在梧州市长洲区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总公司或集团化企业总部从外地迁到梧州市长洲区设立的总公司或总部;外地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将梧州市长洲区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或在梧州市长洲区新设的子公司;在梧州市长洲区兼并重组后获认定的总部企业。

会展产业:设立会展企业、引进重大展会活动、举办重大展会活动等。

大健康产业:健康、医疗、养生、养老等。

第四条对于新设立或从梧州市长洲区外迁入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长洲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办公场所;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长洲区现有企业分立、重组、更名等的,不予认定为新企业。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五条入驻长洲区并符合本政策第三条的企业、机构除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梧州市出台的相关政策。

第六条鼓励做大做强“互联网+”、电商、现代物流、总部经济、会展及大健康产业企业。对在长洲区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长洲区的“互联网+”、电商、现代物流、总部经济、会展及大健康产业企业,根据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扶持标准如下: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长洲区人民政府成立梧州市长洲区发展重点现代服务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负责对享受重点现代服务业鼓励措施的企业开展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

第八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享受本方案的各项扶持资金补贴。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此措施政策的,将停止兑现,并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

第九条本政策同适用于市不锈钢制品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市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本政策由长洲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来源: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梁世霸

审核:黄秋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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