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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星
施越:电子支付中的四方关系及其规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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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载于《浙江社会科学》年11期。感谢作者的授权。因篇幅所限,本文所有注释均已删除,引注请参阅原文。
作者李建星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作者
施越
瑞士伯尔尼大学,银行法研究所研究助理。
作者按:在写作过程中,本文得到金可可、孙维飞、钟嘉儿、夏昊晗等诸位师友的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在电子支付中,付款人与付款机构的资金关系基于支付委托合同,付款人凭付款指令发起付款程序,由此产生付款人与付款机构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托收关系以托收委托合同为基础,但托收机构执行收款通常另需收款指令及双方托收约定。在基础关系中,电子转账与第三方支付中的“扫码支付”构成履行,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构成间接给付。在检讨支付方式原型时,立法者应吸纳部分高流动性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将其与现金付款等同视之。支付服务商间以央行支付系统为中介成立结算关系。前述四方关系构成电子支付的统一法律框架。
电子支付;资金关系;支付指令;框架合同;托收约定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支付是指使用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支付服务商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数据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61亿笔,金额.45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累计发生网络支付业务.02亿笔,金额99.27万亿元。电子支付应用的普遍性已逐步超过了现金支付。然而,电子支付的法学研究却多有遗憾,比如,仅健康中国重要影响力年度人物白癜风有什么中药制剂